2020.11.02
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西安市工商局通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如您接到西安市工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请将通知书扫描件和贵司最新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发送至售后邮箱:499769610@qq.com。我司在收到邮件后及时安排对贵司网站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公示进行整改。
西安宏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